第五十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